滿20歲民法上算是成年人 

父母強烈干涉交往對象該如何以法律途徑處理?

 

一、只要偉大的父母有以言詞威嚇、行動威嚇等方式,妨害你的權利,即使

有那了不起的良善本意,皆屬違反刑法第304條妨害自由。

 

 

父母打成年的子女可以用哪些法律途徑制止及提告?

二、有打成年子女的事實,屬於傷害。另外個人認為,如果您要做到很絕的

話,就是盡量上訴,直到偉大的父母被判超過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且不

得緩刑(後面詳述)。

 

 

父母有權力干涉成年子女的行動(出外遊玩)? 若干涉工作地點及禁足等問題有哪條法律可以禁止干涉?

三、滿二十為民法上之成年,依法,法律賦予你完全行為能力,同時你也要

開始為你自己的行為負責。家長就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干涉,就算未成年

,父母也不可以自侍為子女的代理人,就任意剝奪子女的權利。

說穿了,未成年的「限制行為能力」,頂多只是限制子女的「責任能力

」而已,孩子仍然有「完全權利能力」。

所以,干涉工作地點及禁足,如有言詞威嚇,皆屬刑法妨害自由。

 

至於為什麼要讓偉大的父母被判逾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而且不要被宣告

緩刑?在在下的認知是,強迫屬於大惡,沒有理由藉口大道理可以詮釋

那了不起的良善本意,所以,有這種的父母,最沒資格要求子女日後要

扶養。現今依刑法第294-1條對於遺棄罪免責條款,只要偉大的父

母有侵害子女生命、自由、財產等行為,而被法院判處六個月以上有期

徒刑,日後老年時休想要求子女給他孝孤。

 

個人認為,雖然聲稱「即時行孝,謂之孝」,但要孝順也要看該父母有

沒有資格。如果是那種「不能孝孤」的,也不用去孝了。否則到最後自

己只是會「先起肖」罷了。

還有,人要懂得為自己而活,如果你不懂,那麼,終其一生只會被了不

起的父母操弄,到最後,孓然一身。依在下我那慘兮兮的經驗卻實是如

此。要懂得與惡父母對抗,有必要時,以法律解決,他們才會怕,不然

在下當初為什麼要學法律?就是如此。

 

父(母)慈,子(女)孝,家長要先做好榜樣,才可以要求子女扶養,

如果那種一味要拿孝順等說詞,做為予以予求的,那麼這種父母,不要

也罷。等到「抗戰勝利」之後,過自己的生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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